【法宝引证码】
【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18年
【中文摘要】直销与传统的店铺销售有较大的区别,监管也非常严格。之前应客户要求,对外资企业境内直销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为了给同样有这个需求的其他人提供一点方向,也为了给这段时间的辛苦保留一点成果,笔者从直销的基本概念到外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直销机构到进行直销所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中文关键字】外资企业;直销;法律指南;境内直销
【全文】
外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直销活动,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直销的法律法规。外资企业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并在满足获得直销许可证、网点设置、直销员培训、直销行业管理网站登记备案等一系列条件后方可进行直销活动。
一、直销相关的定义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所谓的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方式与店铺销售的方式相对应;所谓的直销企业是指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所谓的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二、允许进行直销的行业
根据商务部、工商总局2016年第7号文件《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以及商务部2016年9月21日发布的《直销产品类别及生产指引(试行)》,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直销的产品包括以下六类:
1、化妆品
2、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
3、保健食品
4、保健器材
5、小型厨具
6、家用电器
(详见:直销产品类别及生产指引(试行))
三、申请成为直销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外资企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二)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三)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四)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五)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六)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
四、外资企业设立省级分支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关于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第二条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关于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外资企业欲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应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直销企业申请表;
2.境外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3.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授予全权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人)证明;
4.会计/审计机构审验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境外投资者还应出具其在境外有3年以上从事直销活动经验的书面声明;
6.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7.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8.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其中2、3、4项列明的文件须经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构予以公证,出具公证文书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外资企业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五、服务网点方案的相关问题
外资企业在申请成为直销企业时,应提交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详见本指南第四条)。根据《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申请之前应当以市或县(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为基本区域单位设立服务网点或设计服务网点方案交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服务网点方案应满足的条件:
1、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
2、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3、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六、关于保证金的相关问题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销企业缴纳保证金的通知》、《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第五条的规定,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为现金;直销企业开始从事直销经营活动3个月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为指定的申报企业保证金缴存银行。申报企业应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签订保证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后,按《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保证金存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指定的帐户。
七、取得直销许可证至进行直销活动前应完成的其他事项
(一)服务网点的设置
根据《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五条和《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应在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直销企业(以下称直销企业)应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二)备案和信息披露
根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商务部关于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应履行如下信息报备和信息披露的义务:
1、网上备案和书面备案
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市销售、直销培训员开展培训前,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备直销产品信息、直销培训员信息,并将《直销产品备案表》、《直销培训员备案表》等书面材料加盖公司印章后,向直销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待商务部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后,企业方可招募人员并对被招募人员进行培训、考试。
直销企业应当将报备直销产品、直销培训员的相关资料、证明文件存档备查。
直销企业设立后,每月15日前须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以下上月内容:
(一)保证金存缴情况;
(二)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明细情况;
1、直销员按月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金额;
2、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金额占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比例。
(三)企业每月销售业绩及纳税情况;
(四)直销培训员备案;
(五)其他需要报备的内容。
2、信息披露
直销企业通过其建立的中文网站向社会披露信息。直销企业建立的中文网站是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应在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与直销行业管理网站链接。
直销企业应如实披露如下信息:
(一)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及与直销企业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
(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
(三)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以及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等应当让消费者事先知晓的内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销产品应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直销企业应披露其取得相关认证、许可或符合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
(五)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退换货地点及退换货情况;
(六)售后服务部门、职能、投诉电话、投诉处理程序;
(七)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中关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权利、义务,直销员解约制度,直销员退换货办法,计酬办法及奖励制度,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
(八)直销培训员名单、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方案;
(九)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处理情况。
上述内容若有变动,直销企业应在相关内容变动(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在获得许可)后1个月内及时更新网站资料。
(三)直销员培训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三至二十一条和《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具体操作如下:
1.培训员备案
直销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一个月确定的培训员名单,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同时根据商务部制定的规范式样印制制作《直销培训员证》向满足条件的人员发放。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对直销员开展培训。
培训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五)应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非境外人员
2、直销员培训
直销培训内容以及考核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应在本企业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组织直销培训。直销培训不得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的场所及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
直销企业应于直销培训或考试活动7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公布。
直销企业应当对每期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完整保存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直销员考试试卷。录音资料、直销员考试试卷应妥善保管,至少保存3年。
(详见附件2: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3、直销员的备案
拟招募的直销员培训合格后,由直销企业根据商务部制定的规范式样印制制作《直销员证》并发放,同时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还应按照本指南第七条第二款备案和信息披露对直销员的名单进行披露。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作者简介】
罗国丽,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罗国丽,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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